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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简阳市征地拆迁多元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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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3 09: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成都| 来自四川
根据简阳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成都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简阳市征地拆迁多元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现予公示,面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建议。如对该实施办法有不同意见或修改建议,请在30天内向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馈,联系电话:028-27212075。

特此公告。



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9日



简阳市征地拆迁多元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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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推行多元化住房安置的指导意见》(成自然规〔2024〕176号)及简阳市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相关规定,为完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满足安置对象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时间,鼓励安置对象选择多元化安置方式,将货币补偿安置权益置换成货币安置凭证(以下称“房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多元化安置的拆迁项目。

第三条 安置对象在与属地镇(街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后1个月内,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户为单位,自愿向属地镇(街道)申请并填写《房票申请审核表》申领房票。

第四条 属地镇(街道)收到申请并审核后,填写房票发放给安置对象,并将《房票申请审核表》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房票按一人一票发放。票面金额为项目实施时每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总金额(含人均货币补偿、签约奖励、异地购房补贴)。

房票持有人使用金额达到票面金额90%及以上的,按6万元/票·人给予购房奖励(住房拆迁特殊安置对象按4万元/票·人给予购房奖励)。使用金额不足票面金额90%的,不给予购房奖励。

房票自发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房票遗失的,房票持有人持身份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房票发放镇(街道)填写《房票补办申请表》申请补办,有效期限与原房票一致。

第六条 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安置对象需以户为单位,提供人均基本居住面积不低于20㎡的证明),不得分割转让,转让后有效期限与原房票一致。

安置对象因个人原因转让房票的,视为拆迁安置补偿完成。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当事人凭房票、身份证、房票转让合同、转让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票转让备案登记表》等前往房票发放镇(街道)办理房票转让手续。房票转让后,购房产生的购房奖励由受让方享受,购房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房票持有人取得房票后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向房票发放镇(街道)申请将房票更名至合法继承人,有效期限与原房票一致。

第七条 住建局公开征集参与房票安置项目信息,建立房源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提供通过五方责任主体验收的项目(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等,不包括二手房)相关资料向住建局申请入驻。

第八条 房票持有人自主选择购买简阳市(不含成都东部新区)房源超市提供的房源。房票持有人购买住宅时,其名下无住宅的,人均购房面积不得低于20㎡;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的,需提供已有人均基本居住面积不低于20㎡的证明。

以户为单位,房票持有人与购房人应当一致,原则上先使用完第一张房票票面金额和购房奖励后,再使用第二张,以此类推;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房票实际使用金额填写房票购房联、结算联;房票票面金额或购房奖励有余额的收取结算联,无余额的收取购房联、结算联。

第九条 房票持有人购买商品房后房票票面金额或购房奖励有余额的,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个月内,提供以下材料到房票发放镇(街道)申请结算。

(1)房票持有人身份证;

(2)房票购房联;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支付凭证;

(5)《房票结算申请审核表(房票持有人)》。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持《房票结算申请审核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票结算申请审核表(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等资料到房票发放镇(街道)申请结算使用房票票面金额及购房奖励总额的40%;交房后,再申请结算剩余的60%。

第十一条 房票持有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按征地拆迁项目资金流程进行办理。结算资金拨付周期原则不超过2个月。

第十二条 房票有效期内未购房的,自有效期满次日自动转为货币补偿安置。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满后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或房票转让合同到房票发放镇(街道)办理货币补偿。安置对象已提供人均基本居住面积不低于20㎡证明的,可领取100%货币补偿金额;未提供的,可领取金额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30%,提供后领取剩余的70%。

第十三条 属地镇(街道)、住建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负责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持有人结算资料;住建局负责印制房票,组建和监管房源超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属地镇(街道)负责审核房票申请和转让资料、填写和发放房票、兑付房票持有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结算资金。

第十四条 房票转让或房票购房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合同约定为准;房票使用后,不作退票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诉讼解决,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入驻房源超市提供不实信息、不履行承诺事项、伪造相关材料的,由住建局按行业规定或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造成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参与房票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持有人若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房票结算的,由房票发放镇(街道)依法追回结算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房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正当履职情况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房票持有人是指自愿选择房票购房的安置对象或房票的受让人。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由住建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1.房票申请审核表

2.房票结算申请审核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

3.房票结算申请审核表(房地产开发企业)(二)

4.房票持有人结算申请审核表

5.房票补办申请表

6.房票转让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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